律师协会规章制度
邯郸市律师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
点击数:96942019-03-29 00:00:00 来源: 邯郸市律师协会
新闻摘要:邯郸市律师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(2010年1月17日经邯郸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第三届理事会第二会议通过;2018年1月16日邯郸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)
邯郸市律师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
(2010年1月17日经邯郸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;2018年1月16日邯郸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;2019年2月28号第四届邯郸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。)
第一条 根据《邯郸市律师协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会会员,必须履行缴纳会费义务。
第三条 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两种,分年度缴纳。律师事务所缴纳团体会费,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。
第四条 会费标准:
(一)团体会费:市属律师事务所7000元;县(市、区)属律师事务所4000元;国家贫困县属律师事务所3000元。
(二)个人会费:市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000元,国家贫困县以外的县(市、区)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600元,贫困县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500元,兼职律师统一为800元,公职律师200元,法律援助律师免缴个人会费。
(三)首次在我市申请执业且年龄在28周岁(含28周岁)以下的律师,执业第一年、第二年免缴个人会费,第三年个人会费减半,自第四年起全额缴纳;
(四)省司法厅、省律师协会选派担任“1+1”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,担任志愿律师期间免缴个人会费;
(五)女律师哺乳期当年个人会费减半缴纳。
第五条 团体会费、个人会费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,分别计算,统一缴纳。公职和公司律师由本人直接缴纳。
第六条 会费应于每年律师事务所年检、律师执业证注册时缴纳。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致使缴纳会费出现困难的,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缓、减、免。
第七条 县(市、区)或其他区域设立律师协会或市律师协会分会的,市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可对该区域内会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。
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滞纳会费的,除进行批评教育外,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暂缓年度检查考核;情节特别严重的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暂停其会员权利。
第九条 会费主要用于:
(一)上交河北省律师协会会费;
(二)全市律师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及工作会议、业务研讨会、经验交流会、表彰会、交流与宣传活动等;
(三)维护律师合法权益、会员奖惩工作;
(四)律协各专门委员会、业务委员会开展的活动;
(五)律师协会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;
(六)组织律师学习、培训的相关支出;
(七)会员福利事业费;
(八)开展党的建设工作;
(九)其他必要的开支。
第十条 会费单列账户,专款专用。
第十一条 付费管理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,按照会费使用项目,合理开支,厉行节约。
第十二条 会费年度预、决算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由秘书处组织实施。
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及其帐目设立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设制度。
第十四条 年度会费收支及财务管理应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